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文件
信职院【2013】49号
信阳职业技术学院
关于印发《公用家具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处室、院部:
《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
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管理暂行办法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公用家具的管理,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,更好地服务于师生员工的学习、工作、生活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》(试行)、《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经费、科研经费、自筹经费购置或由学院各单位接受赠予的各类材质的家具,均为学院拥有的公用家具。
第三条 学院拥有的公用家具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办学的基本保证条件。包括:教室实验室用桌椅(含联排桌椅)、讲台、讲桌、黑板、实验台(桌);办公用桌(含隔断桌)椅(含连排椅)、工作台、会议桌椅、沙发、柜(含保险柜)、电脑桌;食堂用餐桌椅;寝室用桌椅、床、柜、书架;图书馆用阅览桌椅、台、书架、期刊架。
二、公用家具购置与配置
第四条 家具购置分为集中购置和零星购置。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,编制集中购置方案,按程序报学院审批,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。使用部门确需零星添置家具,需先填写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购置申请表”,由家具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后勤处,按程序审批后购置。
第五条 家具供应商须在信阳市财政局公布的家具供应商中选择。原则上,购置费在一万元以下的,经主管领导批准,由后勤处会同申购单位购置;购置费在一万元以上的,严格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六条 家具到货安装、调试完毕,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(经招标的,评委需参加)按照合同、供货清单等进行验收。经验收合格后,使用单位持购物清单,供应商持市财政局批复单、合同书、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具购置申请表”、发票等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,并按签批程序,依合同约定,到财务处办理报账事宜。
第七条 家具配置标准
1、办公用家具:教学、行政管理人员按“一人一桌一椅”的原则统一调配,文件柜、沙发、保险柜等辅助家具视工作职责、工作性质、职级等具体情况配置。
2、学生用家具:寝室,1床、1桌、1椅、1柜、1书架/人(含组合式);教室桌椅、餐厅桌椅、电脑桌椅、实验桌椅等,按“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”的标准确定。
三 公用家具的使用与管理
第八条 学院公用家具实行两级管理,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公用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全院公用家具的购置、调配和建账等工作;家具使用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管理措施,建立本部门公用家具明细帐。后勤管理处每半年与院资产管理处核对公用家具账目,做到账账一致,纳入院国有资产账户。
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设立纸质和电子版的“学院国有资产—公用家具类分户账”,登载使用部门的家具种类、数量、规格、用途、存放地点、单件价格、购置(受赠)时间、使用人(或保管人)、变动情况、维护维修情况,等;使用部门建立与“学院国有资产—公用家具类分户账”相对应一致的明细账,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确定专人保管,做到账账、账实相符。
第十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处室院(部)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并确定专门负责人;二级院(部)还需确定学生用公用家具负责人。责任人、负责人要履职尽责,维护好家具的功能,保证物尽其用。
院办:负责院领导办公家具及院会议室、接待室、收发室、档案室、文印室家具管理;
教务处:负责公共教室(含公共多媒体室)、公共实验实训室、教师休息室家具管理;
学生处: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、心理辅导中心家具管理;
图书馆:负责阅览室、书库家具管理;
就业办:负责就业中心、就业服务大厅、双选会家具管理;
培训处:负责培训教室、职业鉴定所家具管理;
老干处:老干部活动中心家具管理;
工会:负责职工之家家具管理;
后勤集团:负责学生食堂桌椅、学生宿舍、经营性馆所、家属区公共场所等家具管理。
二级院部:
1 、负责教室、实验实训室(含语音室、多媒体室、微机室、陈列室、演播室、展室、画室、琴室、体操室、球类活动室、运动场馆及专业性示教室、仪器室、准备室等)、学生社团活动室、会议室家具管理;
2 、场址设在学院的办学合作项目、技术合作(含合资)项目所购置的家具管理等。
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人员调动、人员离退休,办公家具存留原部门,待归口管理部门调整,部门负责人持部门明细账到后勤处办理家具待调手续,否则,按多占公用家具处理;调离学院人员将本人办公家具交后勤处后,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十二条 根据各院(部)学生人数变化,教室桌椅由后勤处主持在全院范围内调整流动;院(部)、专业调整时,所属教室、实验实训家具随之相应调整变更。多余者由后勤处库存,院(部)不得截留或外借,否则,截留者,按多占公用家具处理,外借者,按家具丢失处理。
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(含毕业和实习期一年的),以院(部)为单位办理公用家具交验手续,填写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丢失、损坏登记表”。后勤管理处按照“公用家具类分户账”,现场查验所交验教室家具数量及完好状况,学生寝室家具由后勤集团协助查验。丢失的,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;损坏的,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;不交验的,不予检修,并追究责任人、负责人责任。
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(或个人)不得擅自改变家具用途;不得改变家具的使用功能;不得擅自变更家具存放地点,确需变更的,在保证家具不被损坏的前提下,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协调。
第十五条 家具丢失按购置价赔偿,查无责任主体者,由第一责任人、负责人负责,使用单位填写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丢失、损坏登记表”,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,凭缴款单、持明细账到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。多占用公用家具以年度计算,按1:5比例承担本处室院(部)所属家具类维修费用。
第十五条 铁质类家具使用十年以上,非铁质类使用五年以上,经维修确已丧失使用功能,使用单位填写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报废登记表”交后勤处,由院资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,折价五百元以下者列入低值易耗品,予以报废,折价五百元以上者,入库存放,由学院处理,使用部门持明细账到后勤处办理核销手续。
四、公用家具的维护与维修
第十七条 设立公用家具管理维护专项资金,定期对损坏的家具进行维护、维修。
1、人为损坏的公用家具,由责任主体负责维修,查无责任主体者,由第一责任人、负责人负责。
2、自然损坏的公用家具,在保修期内,由供应商负责维修;保修期已满的,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;学生连续使用二至三年的公用家具,由后勤管理处利用寒、暑假进行统一检修。
第十八条 将家具管理维护纳入国有资产考核范围,对使用单位的家具管理效果进行排序,予以奖罚。
1、按照学年度人数、家具数量(折算新旧程度)与维修量的比率,核算使用部门家具维修率,然后排序。
2、对管理措施不到位、家具损坏严重、维修率较高的使用部门,进行通报批评、处罚;对制度健全、管理效果显著、维修率低的使用部门,予以通报表扬、奖励。
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、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丢失、损坏登记表”
2、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报废登记表”
3、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购置申请表”
4、“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管理考评表”
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丢失、损坏登记表
公用家具丢失、损坏申请单 |
申报单位: |
序号 |
名称 |
固定资产条码 |
规格型号 |
品牌 |
保管人 |
存放地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事由: |
申报单位意见: |
资产部门评估(意见): |
后勤管理处意见: |
承办结果: |
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报废登记表
公用家具报废申请单 |
|
申报单位: |
|
|
|
|
|
|
序号 |
名称 |
固定资产条码 |
规格型号 |
品牌 |
保管人 |
存放地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报废原因: |
|
|
|
|
申报单位领导意见: |
后勤管理处领导意见: |
|
|
|
|
|
|
|
|
申报单位主管院领导意见: |
后勤管理处主管院领导意见: |
|
|
|
|
|
|
|
资产主管部门评估: |
|
|
|
|
|
|
处置结果: |
|
|
|
|
|
|
经办人: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家具购置申请表
年 月 日
拟申购办公家具清单(含配套设备) |
序号 |
办公家具名称 |
数量 |
预算总价(元) |
经费来源 |
备注 |
1 |
|
|
|
|
|
2 |
|
|
|
|
|
用途 |
签章: 年 月 日 |
部门
意见 |
签章: 年 月 日 |
部门主管院长意见
|
签名: 年 月 日 |
后勤管理处
意见
|
签章: 年 月 日 |
主管后勤管理处院长意见
|
签名: 年 月 日 |
备 注 |
|
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用家具管理考评表
项目
部门 |
家具数量 |
学生人数 |
维修量 |
维修率 |
排序 |
备注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说明:
1、家具数量指部门各类公用家具的总量;维修量指各类单件家具的维修次数总和,铁质五年以上、木质三年以上,并经维修的,按比例折算维修次数,铁质十年以上、木质五年以上的,不计维修量;维修率=维修量/学生人数×100%。
2、此表亦用于公用房屋附属设施(门、窗、玻璃、锁等)管理考评。